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流地位八十年代中后期,以美国为首的很多国家开始通过修订版权法,把计算机软件纳入了版权法的保护客体。
1980年12月,美国修订了《版权法》,从立法上正式确认了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一般文字作品属于版权法保护客体。
1985年日本修改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加以版权保护。
1991年5月14日,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颁布了《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对保护对象、程序作者、反向工程、特殊保护措施等作了详细规定。
由此,欧共体在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问题上最终引进了统一的版权法保护体系。
199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签署了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第10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或成员地区都必须把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中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
TRIPS协议作为WTO的基础性协议之一,是第一个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该协议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计算机软件版权法律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也标志着版权模式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己占据了主导地位。
目前,全世界己经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这些国家有的采取传统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如美国),有的在版权法下专门制定计算机保护法规(如中国),还有的在原版权法中加入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专门条款,如欧共体有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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